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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7 作者:- 来源:- 272 2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工业领域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21〕13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2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转移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工信联函节能〔2022 〕35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1〕51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实施细则》(龙工信法规〔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节能和循环经济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节能奖补项目范围包含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VOCs减排示范项目、绿色转型升级示范及节能循环经济能力建设等六个方面,选项范围及支持重点详见附件1。

  二、支持重点及奖补标准

  (一)工业节能改造项目

  1.支持范围

  (1)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工业企业实施的低效设备更新改造、能效水平提升、能量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等各类节能技改项目。

  (2)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工业企业实施的低效设备更新改造、能效水平提升、能量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等各类节能技改项目。工业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实施厂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并消纳自发可再生能源的绿色化节能改造项目;重点用能企业在节能诊断基础上,联合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2022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且申报时已稳定运行满3个月。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须达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须达500吨标准煤及以上,产品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值且已入选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光伏发电等不涉及产品能效提升的节能项目,可不要求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先进值)。

  3.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年节能量按5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从市级资金中安排奖励;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从省级切块资金中安排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投资额以发票、付款凭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支持范围:工业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2.申报条件:2022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且申报时已稳定运行满3个月,年节能量须达200吨标准煤及以上。

  3.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年节能量按5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从市级资金中安排奖励。

  其中,重点用能企业在节能诊断基础上,联合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已纳入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库的,按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三)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1.支持范围:支持工业企业新建、改扩建实施循环化绿色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等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鼓励对煤矸石、矿山尾砂实施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大量消纳煤矸石、消除矸石山、削减尾砂总量。对煤矿和煤矸石利用企业、矿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进行规范化、绿色化、清洁化利用具有示范效应的,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2.申报条件:2022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且项目新增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投资额以发票、付款凭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3.奖励标准:市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单个项目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市级资金中安排奖励;符合省级资金支持范围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奖励。

  (四)VOCs减排示范项目

  1.支持范围:工业企业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高效VOCs(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技术、装备(如催化氧化、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实施具有典型示范的VOCs削减技改项目。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和单一吸收法的项目不予支持。

  2.申报条件:2022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且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削减量提升达30%以上,改造后VOCs排放满足相应行业标准要求。投资额以发票、付款凭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3.奖励标准: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从市级资金中安排奖励。

  (五)绿色转型升级示范

  1.支持范围:支持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等绿色制造企业;省级及以上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省级及以上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

  2.奖励标准: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省级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最高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省级资金支持范围的省级绿色制造示范企业,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奖励。上述项目奖励从省级切块资金中安排。国家级、省级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从市级资金中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绿色转型升级示范奖励属认定类项目,企业无需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工信局根据上级文件安排资金兑现。

  (六)节能循环经济能力建设

  1.支持范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能源管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基础能力建设。用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监管,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评审,节能诊断,节能监察,能源审计及能效对标,清洁生产审核,节能与绿色发展课题研究、能耗“双控”、工业领域“双碳”、产业规划、机制创新及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节能循环经济宣传、培训及表彰等。

  2.补助标准:开展节能循环经济能力建设工作经费按实际需求安排。列入年度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建成一级监测系统并按要求与省级平台实现数据联网,按每家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此项补助从省级切块资金中安排,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补助属认定类项目,企业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三、选项原则

  (一)项目类别

  1.认定类项目:绿色转型升级示范等认定类项目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一级监测系统建设补助,符合“免申即享”,无需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工信局根据上级文件安排资金兑现。

  2.申报类项目: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VOCs减排示范项目属申报类项目。

  (二)项目申报主体: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申报企业须是实际承担项目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具体到最小的法人单位;当批次单家企业如有同种项目类型多个项目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同一项目类型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申报,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单位申报(其中,项目由龙岩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以节能服务公司为主体申报;项目由龙岩市辖区外注册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以项目业主单位为主体申报)。

  (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项目单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节能和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至申报日止)未发生重大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及法人代表未列入“失信” “涉黑涉恶” 名单。

  (四)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2)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3)主要因扩大产能、管理节能等非节能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4)按照国家、省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申报类项目分二批申报,第一批申报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4月26日,第一批次仅受理入选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库项目申报;第二批申报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9月26日。

  (二)纸质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含封面和目录),要求如下:

  1.封面和目录;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概况、产业政策符合性、主要生产工艺、项目或改造内容、项目投资、改造效果等方面内容);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4.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5.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项目备案表、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改造前后照片等)

  6.项目新增投资额证明材料及汇总表(发票、付款凭证等,汇总表参考附件4样表);

  7.项目主要设备清单(含主要技术参数);

  8.项目改造前后主要技术参数对比;

  9.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和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10.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环评验收材料;

  12.企业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下载)。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3.节能服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复印件;

  15.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投资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在所在地县级惠企窗口提交申请受理后,将纸质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

  2.惠企窗口上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电子档,纸质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初审。

  3.县级工信部门收取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县级保存两份、报送市工信局三份),同时将申报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5)和项目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排除“失信”“涉黑涉恶”证明材料报市工信局能源科/节能中心联系人。

  (四)审核程序

  项目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项目申报单位在所在地县级惠企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受理后,转交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申报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初审推荐意见联合行文(一式两份)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及专家审核。拟奖补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文件。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获得认定类和奖励类项目的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补助;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市级节能专项奖补。

  (二)当批次符合条件的申报类项目资金需求量大于年度可用资金额度,按等比例削减分配。

  (三)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市工信局能源科 赖应源 3293266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龙岩市工信局门户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gxj.longyan.gov.cn/。

  附件:1. 选项范围及支持重点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申报项目信息汇总表

  5.项目新增投资额证明材料汇总表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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